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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刘律师,我的车本月8日晚上发生了事故,对方骑电动车酒后驾车撞了我的车,人在医院,颅内出血,我的车被拖走了,我什么时候能取车呢?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3-26 06: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和交警协商处理
  • 如果是事故取车,一般只要交警同意即可。假如责任比较明显是对方责任的话,再缴纳一定数额的医疗费押金后交警才会同意车方取车。只要交警对该车检验、鉴定完毕后,就可以将车归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
    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有权扣押事故车辆,最多不超过60天。
  • 如果是事故取车,一般只要交警同意即可。假如责任比较明显是对方责任的话,再缴纳一定数额的医疗费押金后交警才会同意车方取车。只要交警对该车检验、鉴定完毕后,就可以将车归还。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
    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有权扣押事故车辆,最多不超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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