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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中专学校出来实习期半年,通过一家劳务公司进入一家企业正常上班,每月基本天天都是十二小时的上班很少休息。同时又利用业余时间报考了成人大专,现在工作近两年了公司以我是学生的身份拒绝交社保给五险一金,这合法吗?通过一家劳务公司进入一家企业正常上班,现在工作近两年了公司以我是学生的身份拒绝交社保给五险一金,这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9-05-23 14: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各地缴纳比例不一样。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10年下半年起,全市统一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其中个人出的是右边的部分即8%+1%+2%+7%=18%,公司出的是左边的部分即20%+2%+1%+1%+8%+7%=39%,也就是说扣除四金后的工资为:X=工人工资—基数*18%;而公司付出的总资金为Y=工人工资+基数*39%  四金的缴费比例,不一定等于你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税前工资4000,缴费基数不一定是4000,有可能低于这个数。  “四金”是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简称,其中上海市社会保险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目前,在上海市就业的人员是否能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缴纳并享受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主要是看其户籍情况,一般有以下情况:  一般四金基数就是当月的工资,不过如果工资很高(比如超过了上年你所在城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基数就到顶了。而如果工资特别低的话(比如低于上年你所在城市月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那基数也有封底。  上海市2004年的情况为例,2003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是1847元。如果你的月工资超过了1847*3=5541元。则四金基数是5541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1847*60%=
    1108.2元,则四金基数是
    1108.2元。要是工资在
    1108.2至5541元之间,那基数就是你的工资。
  • 五险一金中在社保网上只能查到养老和医疗保险,公积金要到公积金网站上查。剩余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网上是不能查询的,只能凭本人身份证到社保中心去查询。  
    1、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2、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 公司给员工缴纳的五险是指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是指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员工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可以提取的为住房公积金。社保是不能提前提取出来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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