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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老公酒后经常打我:拿拖鞋、菜刀排我的头部...,我忍了近十年,提出离婚,财产分割我提出按原告60%,被告(我老公)40%,可是昨天判决时却是各50%平分,我该怎么办?可以上述吗?提出离婚,财产分割我提出按原告60%,被告(我老公)可以上述吗?

离婚 2019-02-08 09: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并不是婚外情就在分割财产时处于不平等地位,只是在无果错方可以提出让过错方支付相应的离婚赔偿。

  • 一、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离婚协议无需公证; 第
    二、协议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携带离婚协议及离婚证等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 第
    三、分割比例。分割的比例和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最终是否能按出资比例分割,要看房产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的约定。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协议离婚是最常用、最普通的的离婚途径,据不完全统计,离婚的当事人有80%以上都采取协议离婚的形式。协议离婚对双方、对子女、对家庭伤害最小。
    一旦《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准予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生效,两个人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双方都愿意复婚,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复婚手续。谢谢阅读!
  •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协议分割的话,不用区分是否外遇离婚,只要双方同意即可。如果是判决离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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