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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新法规定,当场收缴的行政罚款是多少?

行政处罚 2023-04-05 16: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当场处罚程序中,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数额为20元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即不仅当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
    2、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必须有法定依据。
    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3、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即处罚较轻的案件。
    对于那些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需要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种类的,则不能当场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法律分析:
    (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
    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二)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1)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
    (2)罚款的缴付,2日交公。
    (三)强制执行
    1、执行措施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注意第
    (一)项是3%而非3‰。].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的例外。客观原因,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如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当场收缴的,则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当场交;如果行政机关不是当场收缴的,则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交,从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依据: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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