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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土地被征到收高速路是去年下半年,青苗补偿款已发放,土地补偿款迟迟没有发放

征地补偿 2019-01-28 12: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土地被征通常会获得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 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 农村土地承包户成员均等分配补偿款。
    1、我国第《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来看,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另一方面,发包方或交易相对应的另一方总是希望以家庭(户)为单位,以户的财产承担责任,以确保义务的履行。
    2、家庭成员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家庭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一般应按共有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和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安定等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一般来说,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享有均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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