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抢劫某人,因为受害人没有带现金,所以决定实行绑架,来要挟家属给钱,结果绑架途中受害人自己趁行为人不备跑了,算什么?抢劫罪未遂和绑架罪未遂择一重罪还是数罪并罚还是吸收呢?结果绑架途中受害人自己趁行为人不备跑了,抢劫罪未遂和绑架罪未遂择一重罪还是吸收呢?

刑事辩护 2019-03-14 18: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勒索的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以取得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侵犯的合法权益方面,两者也都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两者是十分近似的犯罪。区别两者的关键有两个方面:  第一,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被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挟的人及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  第二,绑架罪由于是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因此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及在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当时劫取财物。  附:绑架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 关于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在理论和实践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不法要求实现的观点,认为本罪是结果犯,应当以实际勒索到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根据刑法理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唯一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本罪绑架的目的是否得到实现不是构成犯罪必须的,不可缺少的,行为人即使勒索不到财物或满足不了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仍然构成绑架罪,因此,不法要求实现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第二种是控制人质的观点,认为绑架罪是单一行为,以是否达到控制人质作为既遂的标准,因绑架罪是复合行为,所以这一观点也不能成立。第三种是提出不法要求的观点,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由绑架行为与提出不法要求行为双重行为构成的。
    其中提出不法要求行为是目的行为,行为人只有实施了绑架行为,同时又实施了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本罪才能成立。
  • 行为人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适用绑架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而不能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有三种情形:一是在绑架过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杀死被绑架人;二是绑架行为实施后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之前杀害被绑架人;三是因勒索不成或非法要求得不到满足而杀害被绑架人。
    对于行为已勒索到财物或者已满足不法要求后释放人质时,为了灭口或出于其他目的杀害被绑架的,是否属于上述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此种情形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数罪并罚;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榆林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