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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离婚方面的问题。我外地结婚到老公这边,户口没有迁过来,前年我们贷款在他这边买了一套房子,由于他信用不良不能贷款,只办理了假离婚证,我一个人的名义贷款(首付是公公婆婆出的),后面装修的时候又以我个人的名义在银行贷款5万元的装修款,现在我不要房子,但我也不想背上这一笔的债务,我要怎么处理?我想咨询离婚方面的问题。由于他信用不良不能贷款,我要怎么处理?

离婚 2019-05-13 13: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们的财产分割协议只对你们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银行),针对你这种情况,建议签订协议后办理离婚手续前,将你们的财产分割内容书面告知第三人(银行),若银行未提出异议,则该协议部分也对该第三人(银行),届期银行就无法要求你对该贷款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若银行提出异议并要求提前还贷,你可就该分割的财产先行处理。
  • 首先,买房要贷款的话,需要卖方同意。然后,买卖双方的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买方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卖方的房产证、契税发票购房发票到银行办理贷款。贷款受理后,买方将首付款打给卖方,不打也行,双方协商。
    银行在受理贷款业务后,会在3个工作日之内下达承诺函,这个承诺函非常关键,卖方需要收好,因为这是你拿钱的证明。承诺函一下,双方便可以去银行办理过户,到时候需要银行给您办理贷款的工作人员出面才行,并且带着承诺函过来。
    在承诺函下达之后,银行会在五个工作日内给卖方放款,到时候即使卖方的房子已经过户到买方名下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的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基于您的描述,该房产属于您婚前财产,现在离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只需将对方还的贷款以及增值部分予以补偿即可。
  •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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