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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年,要离婚了,男方来女方家招亲,娃娃有两个,大的两岁,小的四个月,离婚需要分给男方财产吗

离婚 2019-01-25 10: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男方在结婚前盖的房子,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如果是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盖的房子并登记在男方或男女双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1】这里,必须弄清“同居”和“结婚”的概念。
    “同居”,简单理解就是,没有结婚而在一起居住和生活。
    这种情况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所以,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就可以分开。
    “结婚”,指的是履行了法定程序,领取了《结婚证》,如果离婚,必须走相应的离婚程序。
    【2】财产分割问题。
    虽然是同居关系,但是两人分开的时候,法律还是保护两人在一起时候产生的财产权益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首先选择二人协商,和平分手。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应的财产诉讼,由法院判决财产分割。
  •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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