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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结婚3年没领结婚证有了孩子孩子现在两岁半了,女方要离婚把孩子户口迁到女方要怎么办

离婚 2019-02-14 14: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
    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 夫妻俩离婚时既然有协议住房归子女所有,就可以有离婚的双方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明,土地证,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过户手续,重新办理只有子女一方名字房产证。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 (一)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抚养归归属的一个参考条件。
  • 没有领取结婚证,如果甲乙是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如果甲还生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房子属于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甲已在交付房子首付款之前死亡,就只能是乙的个人财产。如果甲乙在1994年2月1日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者没有同居就不属于事实婚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完全取决于甲乙自愿,表明甲乙从那时起同居关系就结束了。甲的个人债务就与乙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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