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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传销被骗抢劫经公安逮捕 ,给家里发一张,抢劫逮捕通知书。代表着什么?还能起诉吗?

刑事辩护 2019-03-14 11: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检查院批准逮捕后不一定会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犯抢劫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判刑期限,根据从轻减轻的法定条件,结合其它情节确定。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被传销骗走的钱,基本上是拿不回的。如果公安机关打掉了这个传销组织,追回一部分钱,可能多少能拿回一点的。
    二、发现传销组织应及时报警,并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
      
    1、传销行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一般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我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一,是国家打击对象。
      
    3、公安接到报警后应及时进行侦查,解救被害人,追究组织、领导者的责任。
  •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因此,发现传销行为,应当向传销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可向传销行为地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传销行为时,应当尽可能了解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包括上课的具体地点、时间,传销头目、骨干和参与人员的住宿地点,传销活动的公司名称,其具体行为的方式及书证、物证等,以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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