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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刑事案件一69岁老头强奸猥琐一个13岁少女。但户籍年龄是15岁。现派出所改户籍不行。是农村接生的。有同龄人五六人做证。其中有一人是前一天生。这个女孩是后一天生。此人记得很清楚。又是同一个人接生的。还有小时候打防御针的记录本。村里证明。派出所所长证明。可县公安没有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口供也说是13岁。(录口供时在派出所里看到的)后来检察院又说他没有说。口供变了写的位置和字都不一样,第一次到检察院又看到犯罪嫌疑人口供笔录,是正确的户籍年龄,这中间犯罪嫌疑人是怎么知道的?有串供可能。现在一审了。按15岁少女。判了3年。我们上诉有什么法律依据?谢谢第一次到检察院又看到犯罪嫌疑人口供笔录,这中间犯罪嫌疑人是怎么知道的?我们上诉有什么法律依据?

刑事辩护 2019-03-10 21: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单纯从“犯罪记录”的字面来理解。那么如果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不应该认为是“记录”。法院才是是否“犯罪”的唯一有权判断机关。
    俗称刑事犯罪记录,也称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是犯罪。
    凡是不满14周岁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记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他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记录。
  •   我国在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专门规定,根据责任年龄的不大,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追究刑事、不得判处死刑。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只有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才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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