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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二彩礼返还中‘确未共同生活的’指的是:当事人双方人与人之间确未共同生活的?还是指:彩礼钱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说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钱?恋爱时两人间就已发生了 共同生活的行为,领证到办婚宴这个阶段,还存在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吗?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样理解的话;确未共同生活的显然是指彩礼钱。各位怎么看待这个问题??请回复当事人双方人与人之间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说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钱?如果查明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离婚 2019-05-08 20: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 彩礼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原则上不予分割,如果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因给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婚姻法》对彩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如果有如下情形,男方可以主张对方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根据你所述情况,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女方同意离婚,也就是你同意离婚,彩礼退与不退,要看符合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符合规定情况,一般给予退还,不符合不予退还。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一般由不直接抚养一方给付付抚养一方其工资的20%—30%,至于人工流产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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