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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大家好!夲人男48岁,河南濮阳人,2017年7月19号在河北廊坊一工地打工,当时在干活时被别人用角磨机割伤我的右手腕部,即送廊坊人民医院治疗,医生告知断了九根肌腱和血管及神经,接好后于第四天转县医院治疗,于8月5号出院,医疗费共花了一万三千多元,现已留下后遗证,老板说先走保险,完后再给点补偿,现保险己走完,保险是老板在清丰买的意外伤害险,保险只赔付了部分医疗费和住院补贴共计将近一万元,,现在保险己走完,老板想耍赖,现我的往院发票保险公司都已拿走,赔偿的事一直后拖,问各位师傅我该怎么办?保险是老板在清丰买的意外伤害险,保险只赔付了部分医疗费和住院补贴共计将近一万元,问各位师傅我该怎么办?

保险纠纷 2019-05-28 11: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治疗工伤期间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的,结算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的,应当从中扣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事故都是突发事件,治疗抢救期间都不可能完成工伤认定,医疗费用一般需要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申报结算。
      公司在治疗工伤期间垫付了医疗费用的,在出院时没有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的,在之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社会保险机构与其它赔偿费用一并结算的,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从中扣除。
      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赔偿费用应当有清单,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清单核对是否包含医疗费用。
  •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务关系,就是动者与雇佣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是雇佣关系的合同等,雇工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伤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办理。
    2.劳动合同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属于实际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从事单位工作、准备工作、收尾工作等过程中受伤的,属于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要先作工伤认定、偿劳动能力鉴定,这二个鉴定作完后,才能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出赔金额。
  • 在工作期间从事工作受伤,你可以到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 然后再找单位赔偿。如果不认定你们协商处理,你感觉赔偿合适也行。赔偿范围大致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 医疗费 伙食费 车旅费 营养费 误工费 等等。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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