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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100万元,我是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担保,法院2014年开始执行,由于其他原因到今年2018年才要实现执行,但他们仍然继续计算高息(年14%),并且加上逾期处罚(年5%),我的价值200万元的房产,还不够抵偿。这样处理是否合适,我该怎么办?谢谢!谢谢!民间借贷100万元,我是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担保,还不够抵偿。是否合适,我该怎么办?

抵押担保 2019-06-15 16: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间借贷房产抵押贷款流程如下:
    一、需要借款客户电话咨询。
    二、需要借款客户把借款所需证件送到贷款公司初审。
    三、需要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验房并确认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并填写“客户借款申请表”等借款流程确认单。
    四、需要贷款公司指定工作人员与借款客户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委托内容详见“委托书协议” )
    五、需要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与借款客户到房屋所属地市房产局办理房产查档手续,并证实该抵押房产无抵押、无查封、等不良状况。
    六、需要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与借款客户到房屋所属地市房产局抵押窗口办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并签写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及签印收条。
    七、需要贷款公司把借款交付借款客户。
    八、需要借款客户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并与“领海快贷”工作人员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九、需要借款结束。
  • 通常情况下,担保人应当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一般责任保证中,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2、连带责任保证中,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你有权要求债务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需要你通过电话录音取得证据,证明“逾期之日”。
  • 民间借贷逾期如何处理?
    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新《新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逾期利息做了如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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