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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按照其选择的还款方式按约定还款日期足额偿还(当期)款项,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当期)款项出现逾期还款情形的(注:指乙方未在约定还款日或被宣布提前到期还款日当日的24:00前未按2.6.6条确认的还款账户存入和/或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乙方应按照当期应还款项自应还款之日起(不含)至实际全额还清本息之日止(含)每自然日均需支付违约金(不足1日按1日计算)。违约金按照本协议2.6.3条约定的利率的160%计收。且甲方并不免除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责任和义务。举例:如乙方借款本金1000元,每逾期一日应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总额。这样的违约合法么?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每自然日均需支付违约金(不足1日按1日计算)这样的违约合法么?

合同纠纷 2019-05-14 17: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我国,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所谓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的为了互助互济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条第1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
    (3)当事人的过错;
    (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
    本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这点从本款用语“一般可以认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用意。
  • 对于欠款追讨的情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利息和违约金的关系
    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约定了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所需要承担的违约金,一旦借款人逾期还款,其不仅需要支付借款期间所约定的利息,还需要支付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
    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民间借贷是否可以支付违约金, 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禁止。但为了督促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给合同履行提供一种担保,实践中,民间借贷双方一般是可以就借款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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