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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老公2006年欠的个人债务,我和我老公2010年认识结婚的,他欠的债务我不知情,我个人2010年用朋友营业执照贷款买的房子??,钱是我出的,贷款是我还的,我老公出的装修费,我俩2013年离婚了,他之前欠的债务和我有关系吗,他离开一年又回来想跟我复婚,我没同意,但他落魄了,什么都没有了,我为了孩子让他暂时住在我这里2年了,他的债主起诉法院封了我的房产,说我老公是离婚没离家属事实婚姻,因为我老公没能力还还钱了,把车抵给了债主,不够就起诉我了,我有义务替他偿还这笔债务吗,我感觉我挺寃的我个人2010年用朋友营业执照贷款买的房子?他之前欠的债务和我有关系吗,我有义务替他偿还这笔债务吗

债权债务 2019-04-25 17: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通常应当平均分配,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通常应当共同承担。双方分配财产时如果确实有一方生活困难或者患病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多分,对其进行照顾;双方约定的财产分割情况,通常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并生效,不能够对抗债权人。
  • 界定一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法定标准是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就不属于共同债务,但是需要举证证明。如: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的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基于您的描述,该房产属于您婚前财产,现在离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只需将对方还的贷款以及增值部分予以补偿即可。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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