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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个体营业执照过期2年了,现在想申请注册公司,需要,罚款吗?

工商事务 2019-02-08 10: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视具体情况,如果是个人营业执照,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废止,《个体工商户条例》施行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在已经没有过期这说法了,工商部门没有权利以此为由进行处罚。如果是企业营业执照,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三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银行予以划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收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先到工商局窗口申请营业执照,后至税务局窗口审请税务登记。具体流程及提交材料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程序:审查→受理→核准  
    (一)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下同);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  
    6、股东资格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全套);  
    10、公司住所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证件。  注:分公司设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费: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额的
    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本;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费:3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14号  内资企业开业税务登记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办事程序: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发证  申报材料:(所有材料用A4纸复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总公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两份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外籍人士的护照等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可不提供)  
    4、公司提供章程两份,合伙企业提供合伙协议两份(分支机构提供总公司章程复印件两份)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租赁合同上若无建管所公章的还需提供房东产权证复印件两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公司提供验资报告两份(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不提供)  
    7、企业公章  
    8、《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注:税务登记表不得使用复写纸填写)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20元  收费依据:国税函[2006]762号文件  注:此项目地、国税窗口均可受理

  •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设立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十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5)实行非独立核算。  
    2、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内资企业(非公司制)的开业登记  
    (一)企业法人  
    1、应具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  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于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营业单位  
    1、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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