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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我是哈尔滨市下尚志市亚布力镇的户口吗?

其他 2023-05-18 0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住所地应根据下列标准予以确认:
    1、公民的住所地是应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为标准;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应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标准;
    3、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则应以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有区别:
    1、户口所在地应以含本人户籍在内的最新的户口本首页”住址“一栏登记的为准,同个时间段内,当事人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家庭住址:可以是当事人的户籍地址,也可以是当事人整户(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住地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 确认住所地的办法是,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则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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