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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子,买家付了一万定金,后来房间物品被买家盗走,不想卖房子了,还用赔给买家钱嘛?

合同纠纷 2019-04-20 19: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出售房子,过户税费具体如下:二手房税费约为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营业税
    5.5%(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买方:契税
    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房产证过五年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只需交契税
    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即总共
    1.8%左右。报税价是你们自己定的。房管局的电脑系统对当地每个区域有一个最低的评估价。你们报的报税价高于那评估价就按你们的价计税。低于的话就按系统的评估价计算。对这评估价最了解的是当地同区域的房产中介,因为他们经常去过户,知道能最低报多少可以通过,所以建议你去中介那了解下。注:以上只为房产过户的房管局及税局收取的费用,未含房产中介费、银行贷款费及小区房的住房维修基金等在内。
  • 《物权法》第152条至155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房,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 签了合同,卖方不想卖.一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涉案房屋登记权利人虽仅潘某一人,但该房屋属潘某、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法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认定不动产物权归属的例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对共有不动产处分的规定,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外,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对于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而签订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买卖合同虽不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无效。
    何某与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你交付定金后开发商违约的,你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仍不能补偿你因对方的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仍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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