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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债务,离婚时离婚协议明确表示,债务由男方偿还,但现在男方不偿还,债务人应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有义务偿还吗?

婚姻债务 2023-05-20 17: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看离婚协议的约定
  • 您好,夫妻债务如何承担,并不全部由双方的协议决定。如果该笔债务未用于婚后家庭生活,而是男方自己用掉了,那么这笔债务本身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男方还就不需要女方再还;如果该笔债务是用于了婚后家庭生活,那么就要看这笔债务的债权人是否知情且同意离婚协议里约定的内容。内部协议只能对内不能对外,如果债权人同意那女方可以不还;如果不同意,债权人依然可以找女方来偿还这笔债务, 女方只能事后再向男方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89 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一)》第 35 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 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离婚一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在离婚之后依旧由欠的这一方个人偿还。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一般由夫妻约定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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