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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打我电话没人接,把我的快递退回了

消费者维权 2023-05-21 09: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快递丢了的处理方式为若是快递员没有派送到指定地点的,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 快递丢了具体处理方式为若是快递员没有派送到指定地点的,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 投诉快递站点的,根据快递站点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未经消费者同意放在快递驿站、导致包裹丢失的,会按照标准对快递站点进行罚款。态度特别恶劣、有辱骂顾客和殴打顾客的行为,公司会进行严格的处理,对站点进行关停。
    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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