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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售楼员在卖房的过程中有欺骗的行为,公司也不承担我该怎么办。

房屋买卖 2023-05-21 15: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售楼人员销售带有欺骗性可以退房。售楼人员存在欺骗等意思表示,诱使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侵害购房人利益的,购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民事行为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中欺骗消费者的表现如下:
    1、面积任意“缩水”,实际面积与开发商承诺的面积不一致;
    2、广告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
    3、合同违约,相关承诺没有兑现等。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1)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2)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3)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明知是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4)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5)采取短尺少秤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6)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7)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8)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9)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10)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
    (11)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12)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13)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14)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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