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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房屋租赁 2023-05-22 0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下情况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 下列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 下列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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