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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营业执照注销后,可以用原名重新注册吗?

公司成立 2023-05-22 08: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营业执照注销了是不能恢复的,但是可以重新注册营业执照,在注册营业执照时,原登记名称无人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
    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注销后,如果在此期间内没有人注册该营业执照的名称,是可以恢复的,但需要按申请的程序重新办理。如果注销期间已经有人注册了该名称,则不能再恢复。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注销后,如果在此期间内没有人注册该营业执照的名称,是可以恢复的,但需要按申请的程序重新办理。如果注销期间已经有人注册了该名称,则不能再恢复。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
    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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