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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不做安全教育,找那个部门投诉

其他 2023-05-22 11: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投诉,任何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置和设施不完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向项目经理提出。项目经理对安全隐患不整改的,可以向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质量安全部门提出。上述二条没反映的,向监理提出。
    上述三条没反映的,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投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建筑工地安全不合格可以向工程所属地的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投诉。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
    法律规定,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成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法律分析:可以投诉,任何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置和设施不完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向项目经理提出。项目经理对安全隐患不整改的,可以向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质量安全部门提出。
    上述二条没反映的,向监理提出。上述三条没反映的,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投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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