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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前有追求者,发了红包转账,现在拒绝了他。他要求把钱还给他。这笔钱要还吗?

债务追讨 2023-05-22 11: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主动转给别人的钱,是否能要回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当事人因错误的认知而主动转钱的,可以要回来,属于这种情况的,对方应当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退钱,对方不退的,可以起诉,强制对方退钱;不存在错误的认知而主动转钱的,属于赠与,一般情况下,不能要回来,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将钱要回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法律分析:要区别转账的性质,如果是赠予性质,就不可追回,一些特殊含义的例如“520”、“1314”等转账行为,一般认为是表示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在恋爱期间,一方以借款为由的转账行为,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
    (对方明确表示借款的聊天记录。借条、转账记录等作为证据)对方拒不返还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可见,在对方无法举证证明双方之前存在其他债务的情况下,凭转账记录是可以要回借款的。
  • 男女之间属于恋爱的关系,男方给女方发的红包以及转账的数字及附言都代表一定祝福或者情侣间相互爱慕、赠与的含义,且并无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明显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特征,所以应认定为赠与,该笔款项女方是不用返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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