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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起诉离婚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是否合法?

离婚赔偿 2023-05-23 14: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1、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相关规定,如果以青春损失费为由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法院一般都是不支持的。
    2、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损害赔偿金限于四种情况,分别为: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离婚;
    (3)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民法典》规定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不合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除非在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约定赔偿一方青春损失费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赔偿青春损失费。因为法律并没有对青春损失费做出规定,所以离婚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费因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也不被法律所强制,如果有意愿支付青春损失费的,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可以支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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