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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对方的聊天记录被删除了,还会作为证据吗?

网络侵权 2023-05-24 08: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当事人出示的对话录音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以及录音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聊天记录算证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也就是属于视听资料。聊天记录是能够在案件中具有证据的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聊天记录,当事人可以通过截屏然后打印的方式呈现出来,然后递交给法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会有质证的程序,所以不能伪造聊天记录。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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