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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是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 2023-05-25 15: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根据第三条,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 两人分手后的财产,应当按照其属性来进行分割。两人分手后,双方取得的财产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无需分割,应当归各自所有;所得的财产被认定为共有的,双方可以对财产分割达成约定,通过协议的方式分割财产,双方不能达成约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按照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对财产分割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进行平均分割。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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