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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商标抢注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

其他 2023-05-27 2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抢注的商标如果在允许的范围之内是可以属于良性的竞争,但是如果长期大批量抢注商标然后倒卖赚钱的话;可以被认定为是恶意抢注商标,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严格禁止的,一旦发生将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惩罚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法律分析:如果由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给权利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是可以判令抢注商标的人赔偿权利人一定的损失。这属于侵权责任。但一般恶意注册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 合伙人商标抢注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商标抢注行为只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特征,但并不属于欺骗或不正当,我国对于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故商标抢注不存在排挤竞争对手的违法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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