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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问一下申请廉租房在哪可以申请

房屋租赁 2023-05-28 1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廉租房可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办理,到市或县级房管局领取廉租房申请表,或者到户口所在镇、街道申请,领取申请表,去当地房产局去申请、户籍所在地或暂住管辖地的小区申请,小区审核后逐级上交。
    法律依据: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 申请廉租房可以写明: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家庭信息、所在单位;申请廉租房的原因、申请的具体事由;申请廉租房的户型、楼层;申请时间。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 申请廉租房的流程:
    1、当事人向当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2、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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