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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人2012年5月结的婚,女方有精神病,但结婚时男方家里人都不知道这事,女方和男方订婚时隐瞒了这事,结婚后女方经常在男方家里打骂,但他的家人什么也没说过,就凑合着过吧,可女方就在男方家里住了有三个月,走时女方父母把她带走了,还把男方结婚时买的东西都给拿走了,当时走后男方家人经常去让女的回来说了多少次就是不回,离婚吧她也不给离,这几年就没在联系过,可现在女方家人找来说那女的病了严重了,你们是给看病还是离婚,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给她们保护吗?请问我该怎么做,如果男方起诉用赔偿女方吗?如果女方起诉,男方用不用赔偿离婚吧她也不给离,还是离婚,请问我该怎么做,如果男方起诉用赔偿女方吗?男方用不用赔偿

离婚 2019-06-07 10: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男方出现了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女方没有违法的行为及过错,在收到损失且因上述原因造成离婚的情况下,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 我国婚姻实行一夫一妻登记制度,如果一方已登记结婚在民政部门是有备案可查的的。如果男方已婚是不可能与别人再登记结婚的。一方如果之前离异的话,再次登记是要提交离婚证明的,所以只要是第二次结婚另一方在登记时应该知悉。
    所以隐瞒一事不会存在,除非没有登记,如查没有登记不存在已婚一说。如果此事自己想不开,男方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查明事实会判断双方是否感情破裂,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会判决离婚,有和好可能判决不离。
  • 法律规定不可以与精神病人离婚。
    一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搜索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此处的“疾病”仅指严重传染疾病和不能进行性生活的疾病,没有明确精神病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从《婚姻法》明确确定的无效婚姻的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范围可以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婚姻登记,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其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处理,不能作为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处理。
  •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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