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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企业实施综合工作时间的优缺点是什么

其他 2023-05-28 1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这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 法律分析:所谓综合工时,使企业因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的忙时加班、闲时调休的一种弹性工时制度,虽然企业获得了综合工时的行政批准,但并不等于可以肆意安排加班和不顾员工休息时间的安排工作,综合工时制度仍然收到下列几条的限制:
    1、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根据批复的综合工时制度周期,及时安排员工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仍然需要按照法定标准结算未能调休的加班费
    3、国家法定假日是不能调休的,如企业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需要按照300%的加班费标准结算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平时计件定额的300%结算员工计件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
    六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六十五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法律分析:上班时间并不统一,建议事先打电话咨询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审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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