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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交通事故伤残六级,伤残方要求进行精神护理鉴定,可以做吗?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5-28 23: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构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2、头面部损伤达到一定条件;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交通事故责任鉴定流程是什么
    1、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4、通知时间做鉴定;
    5、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构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般是: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达到一定条件;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构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是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达到一定条件;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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