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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孕妇国家规定产假可以休多少天?

劳动合同纠纷 2023-05-29 14: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法律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江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法律依据:《江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江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 法律分析:产假最多休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60天。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三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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