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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户口已经搬出了原来的地方,问我还有农村土地吗?

土地纠纷 2023-05-29 15: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农村户口迁走了土地还能保留吗
    1、农村户口迁走了土地是否还能保留,需要视情况而定: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只有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迁入县城或小城镇的或迁入其他乡村的不算,并且必须是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依然是农业户口的不算,承包地才是应当交回发包方,村委会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七条
    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什么条件可以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迁移
    (1)在职人员调动迁移;
    (2)录用公务员迁移;
    (3)国、省属单位内部调动人员迁移;
    (4)自有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5)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
    (6)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7)随军家属迁移。
    2、学生户口迁移
    (1)户口在学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录用、招聘迁移;
    (2)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移。
  • 农村土地可以分为使用权、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三类,其中农村土地所有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在合法的条件下可以转让。但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流转的对象一般是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并从事农业建设的人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通过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给承包方。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可以在本村没有宅基地家庭之间才能转让,并且要到乡政府申请,县政府审核,最后乡政府下发相关文件的时候转让才是合法的。
    2.农村耕地转让是比较方便的,只要发包方和受让方签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就属于合法了,但是后期发包方可以监督承包方对土地使用权,如果是滥用土地的话是有权收回的。
    3.家庭联产承包耕地的使用权转让必须要经过村委会建立档案,才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农村户口迁城市户口后家里土地可以进行保留、退出或流转等。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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