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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别人带路去自家的树上摘蜂巢,蜂巢是摘的人自己想要的,然后在摘的过程中摔下来了,请问带路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5-29 20: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窨井致人伤残,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由管理人担责;如果管理人尽到管理职责的,但伤残结果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担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有:
    1、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3、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业主在小区花园内摔伤,物业一般没有责任。物业刚打扫完小区花园路面湿滑的、道路损毁严重物业没有修理也没有任何围挡遮护的、被路面废弃物品绊倒的,以上情形物业担责,但在明确禁止进入的小区花园内摔伤的,物业无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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