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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别人追尾,认定书是对方全责,我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交通费和折损费吗?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5-30 09: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追尾对方全责,如果仅造成了财产损害,可以就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要求对方赔偿;如果追尾造成了人身损害,则可以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有了责任认定书之后叫对方赔偿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对方有赔偿义务是重要证据。拿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再次找对方协商赔偿。如果此时还是不愿意赔偿,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如果调解协商不成,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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