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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什么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5-30 15: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原则:
    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平等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时限的规定是20个工作日。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总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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