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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没有写还款期,那么该欠条的诉讼时效从签字的次日起两年后就作废了对吗?

诉讼 2019-02-11 07: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欠条注明的还款日期(09年2月)开始计算。如果超过两年,其中没有催要过、对方没有答应还款、债权人没有去法院起诉,那么诉讼时效就已经超过了。 所以要在2011年2月之前主张这块属于自己的权利, 如果您对该问题的答案满意请采纳为最佳.谢谢
  • 借据需要具备的基本要素
    1、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借款人是个人的,必须亲笔签字,由他人代签的借据法律效力会产生争议。比如张三借款签李四的姓名,会给贷款人带来法律困扰。
    2、贷款人的姓名:要求写全称,最好不要写,借到张姐、李哥等代号,以免主张债权时候出现障碍。
    3、写清楚借款金额:最好是写上金额的币种,比如人民币多少元,用大写、小写的形式分开写,以免字迹不清楚看不清楚金额的争议,但是一定要核对大写、小写的一致性。
    4、还款期限:对于还款期限的约定,有利有弊。
    5、利息:民间借贷,有约定好利息利率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利率的,视为无利息贷款。在债权人另行主张还款并支付利息之日之前,这一段正常的借款期限,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利息。
    6、还款方式:是一次性还本还息,还是分期还本还息,什么期限还多少,需要明确下来。
    7、落款:借款人签字、完整的日期(年月日)、最好加印手摸。
  • 根据上述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确拒绝履行,诉讼时效从拒绝时起算;二是消极不履行(如债权人给债务人写信要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回信也不履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开始计算,且中断次数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多次中断。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2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2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对许某出据给你的借条,你如有证据证明你主张过权利,则以主张之日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如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时效期间,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又超过2年才起诉或者再次向对方提出要求的,则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丧失胜诉机会。
  • 你好,民法中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一定的事实状态,指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客观状况;一定的时间,指法律规定的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不间断地持续进行的时间;一定的法律后果,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至法律规定的时间后,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者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民法中诉讼时效不当然是两年,其诉讼时效分为以下几种,
    一、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规统一规定的,普遍使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特别法律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使用普通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时效为2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特别诉讼时效,通常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是因为它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确定性的要求较强,不惜在更短的期间内确定化,特别诉讼时效不具有普遍性,只使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136条的规定,即为特别诉讼时效。
    三、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试销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意思为,权利人不知或着应当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保护性。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后果。
    一、权利人之胜诉权消灭。权利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权利请求法律保护的途径为附着于权利之上的诉权。诉权即为请求法律保护权利之权,无诉权的权利为自然权利或裸体权利,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作为后盾。诉权包括起诉权和胜诉权,前者为权利人发动诉讼程序以保护权利之权;后者为在权利之存在经诉讼程序之后,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使权利得以实现之权。在我国,诉讼时效完成后不丧失起诉权,即不及时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院调查有无诉讼时效已完成的事实,以及权利人于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有无法定事由之外的政党理由,从而作出正确的处断。但在诉讼程序开始后,法院经过调查确认诉讼时效已完成,权利人对于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无法定事由外的正当原因的,将驳回诉讼人之诉讼请求,同时诉讼人也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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