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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人分手后问我要分手费是否合法

同居 2023-05-31 13: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情人向己方支付分手费是不违法的。法律没有分手费的相关规定,索要分手费是不违法的,拒绝支付分手费也是合法的,是否支付分手费双方协商决定就可以了,但是不能强迫他人支付分手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索要分手费不合法。因为法律并没有对分手费做出明确规定,情侣之间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如果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在分手时支付分手费的,法院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情人之间索要分手费不合法。分手费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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