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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银行借了3000元,只用了1000元,还贷的时候还多少钱?

债务追讨 2023-05-31 13: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对于借款纠纷,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对于借款的利息计算,是根据你约定偿还的金额及实际借取的金额来进行计算的,出借人起诉偿还借款,借款人抗辩利息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属于高利贷的,可以对实际收到借款金额进行举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1、对于借款纠纷,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对于借款的利息计算,是根据你约定偿还的金额及实际借取的金额来进行计算的,出借人起诉偿还借款,借款人抗辩利息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属于高利贷的,可以对实际收到借款金额进行举证。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法律分析:借条涉及到的借款金额20000元以下的,按借款金额1%的比例收取公证费;借款金额20001元至50000元的,收取按借款金额
    0.8%的比例收取公证费;借款金额50001元至100000元的,按借款金额
    0.6%的比例收取公证费。借条涉及到的借款金额100001元至500000元的,按借款金额
    0.5%的比例收取公证费;借款金额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按借款金额
    0.4%的比例收取公证费;借款金额1000001元至2000000元的,按借款金额
    0.3%的比例收取公证费;借款金额2000001元至3000000元的,按借款金额
    0.2%的比例收取公证费;借款金额3000001元至4000000元的,按借款金额
    0.1%的比例收取公证费;借款金额4000001元以上的,按借款金额
    0.05%的比例收取公证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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