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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10年11月入职,2018年1月提出辞职,但是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只交到了2015年6月,我离职后领导答复我单位大家都暂时未交,要不就等到单位一起补交,要不单位就从2015年6月以后的只返还我自己交的部分,单位交的部分就没有了,请我该怎么办?2018年1月提出辞职,要不单位就从2015年6月以后的只返还我自己交的部分,请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3-16 01: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住房公积金是个人缴纳50%,单位缴纳50%,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在购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比商业贷款优惠的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还可以冲还贷款。
      如果缴存职工不需要购房,在离职或退休时,可以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包括利息)。
  • 劳动合同里没有公积金这一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规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
    “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 住房公积金补缴是否影响公积金贷款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公积金贷款要求贷款前六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出现断缴、补缴等情况,不属于连续正常缴存,是无法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若单位补缴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且在申请贷款时单位也已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进行贷款复议,若复议通过,那么就可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复议审核未通过,那么必须待新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方能正常申请贷款。  若下家并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那么补充住房公积金是无法启封正常缴费的,但是不启封也不会影响贷款后使用账户余额进行冲还贷的业务。公积金的补缴仅限如下两种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补缴,个人是无法补缴的。
    1、当单位发生集体缴存以前年度缓缴住房公积金及应缴未缴的公积金。
    2、职工个人漏缴公积金等情况时,可以通过补缴方式完成。公积金贷款条件:1)借款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任一公积金缴存情况:
    (1)在申请贷款之月前6个月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自申请贷款之月起前两年内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属外地转移至本市的,转移前6个月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单位汇缴),且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已正常汇缴公积金至少一个月(汇缴状态为正常并无欠缴)。2)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3)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购房合同上作为买方签名盖章);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5)提供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作还款保证。6)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 员工通用人单位自主解除劳动合同的,这5种情况具有经济补偿: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在发生上述情况的时候,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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