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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土地三十年不变,后因户口迁移,土地还属于我吗?

土地纠纷 2023-05-31 18: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征收农村土地后,为农民保留一部分土地的属于农村户口,失地后没有为农民保留一部分土地的属于整体转非农,不算农村户口。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土地确权后户口迁出的,其不能继承其土地。土地却确权人只是对确权的土地拥有使用权,其土地的所有权不归属于确权人,因此该土地就不是其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农村土地被征了有为农民保留一部份土地的还算农村户口,失地后没有为农民保留一部份土地的属于整体转非农,不算农村户口。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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