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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哪些行为不属于肖像权侵权行为

肖像权 2023-06-01 06: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法典规定不属于肖像权侵权行为如下:
    1、出于公共目的使用或公开他人肖像;
    2、出于履职目的使用肖像;
    3、新闻性目的使用肖像;
    4、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使用已经公开传播的肖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民法典规定不属于肖像权侵权行为如下:
    1、出于公共目的使用或公开他人肖像;
    2、履职使用肖像;
    3、新闻性目的使用肖像;
    4、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
  • 民法典规定肖像侵权的行为是:
    1、侵权人有侵害肖像权的违法行为;
    2、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肖像被随意公开、传播、制作的损害后果;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侵权人有侵犯肖像的故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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