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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年有个女儿,两岁,因为各种原因离婚,都不想带着孩子没法生活,从怀孕开始就没工作,后来就一直带孩子,男方也不想要孩子,觉得会拖累他,男方结婚前欠债几十万,当兵的时候受过伤,每天都要吃药,每个月有两千的补贴,不能干重活,现在在外打工还有3800的工资,可能因为要还钱给我的生活费不多,还经常对我恶语相向,不在乎我的感受!让我带着孩子滚,他妈妈可以带孩子,我想去上班,出抚养费,孩子能强行判给他吗?结婚三年有个女儿,因为各种原因离婚,可能因为要还钱给我的生活费不多,出抚养费,孩子能强行判给他吗?

离婚 2019-03-10 06: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同居子女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根据相关规定,通常2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会判决由女方抚养,10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尊重孩子自己的意见,而对于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孩子,父亲和母亲均有权要求抚养。   通常2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会判决由女方抚养。
      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当子女不足两周岁时。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以及两周岁以下尚处于哺乳期的子女,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 《华民共反家庭暴力》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家庭暴力报案应及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医、鉴定伤情
    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家庭暴力身体受严重伤害、面临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照料等危险状态公安机关应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其安置临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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