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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保修期内修了两次电脑都没有修好是否符合三包退换货条件

消费者维权 2023-06-02 13: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搜集证据 起诉解决
  • 三包法规定维修几次可以换机:产品维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法律分析:保修期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商品保修期内退换后是还有保修期的。因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因此,保修期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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