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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有什么权利享有职业安全保护权?

工伤索赔 2023-06-02 21: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权利;以及要求其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员工在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包括以下几点: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安全隐患投诉哪个部门
    1、房屋属于国有和集体的,向所在地的建设局和安监局反应和投诉,并且有政府出面负责整改处理;
    2、房屋产权属于个人的,是商品房的,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建设局和安监局反应和投诉;
    3、属于个人自建的,可以找到建设方的上级单位或者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投诉;
    4、属于个人施工方的,向所在地政府的安监部门投诉。
  •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
    1、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服务;
    3、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4、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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