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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有区别吗?

票据纠纷 2023-06-03 1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汇票在出票时不可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汇票上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字样,否则该汇票无效。所以汇票如果在出票时就附条件,则该汇票是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 汇票保证的法律效力是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与票据的债务是否有效以及履行情况都没有关系。有两个及以上保证人的,所有保证人之间都是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 汇票保证的特殊效力是汇票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无因性,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与票据的债务无关。有两个及以上保证人的,即使互相不知道,所有保证人之间也是存在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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