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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发生在法定退休9个月前,是否不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

工伤索赔 2023-06-03 11: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应得的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只有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的情况下,才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职工虽以违纪为由被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丧失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条件。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法律分析: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未退休之前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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